第十五篇:期权准备篇之“做市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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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众投资者与做市商(market maker)

  某种意义上来说,期权市场有两类参与者——公众投资者和做市商。公众投资者既包括个人投资者,也包括专业的机构投资者,比如共同基金、养老基金、对冲基金等。做市商一般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机构担任,向公众投资者提供双边报价,以自有资金进行期权合约买卖。

  试想一下,某一行权价格的期权合约没有流动性,导致买家因为没有对手方而无法实现购买需求,该如何解决呢?这时就需要有一个中介机构出面,通过自己的中介性买卖提供流动性,为公众投资者提供对手盘,这个中介机构就是“做市商”。一般来说,做市商有双边报价的义务:只要投资者愿意买,做市商就必须卖;只要投资者愿意卖,做市商就必须买,买价与卖价之间存在一个价差,用来补偿做市商的风险,这种交易制度类似于居民到银行柜台上买卖外汇。

  做市商制度的分类

  我们先从交易制度说起,交易制度可以分为集合竞价、连续交易和做市商制度。集合竞价由投资者按照自己所能接受的心理价格自由地进行买卖申报,交易系统对全部有效委托进行一次集中撮合处理过程;连续竞价制度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由交易所对订单进行连续撮合,A股股票市场采用的就是这种交易制度。做市商制度又分成垄断做市商制度和竞争性做市商制度,前者是指某一只证券只有一个做市商,后者是指一只证券至少有两名以上做市商,比如做市商制度的发源地美国纳斯达克市场实行的就是竞争性做市商制度。

  目前,上交所开展的期权全真模拟交易采用的是在竞价交易制度下引入竞争性做市商的混合交易制度。在竞价交易基础上,做市商就期权合约不断向投资者报出买卖价格,并在相应价位上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

  混合交易制度下,做市商在交易系统中并不享有特殊地位,做市商的双边报价与投资者的委托共同参与集中撮合,交易仍然严格按照 “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进行。

  做市商的义务

  1.保持市场的流动性

  投资者随时都可以按照做市商的报价买入、卖出期权合约,不会因为市场只有买方或者卖方而无法交易,从而保持了市场的流动性。

  2.保持市场价格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在只有公众投资者的市场中,过大的买盘会过度推高价格,过大的卖盘会过度推低价格,价格波动较大。由于做市商是在充分研究期权合约的价值后,结合市场供求关系报价的,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价格波动。

  3.抑制价格操纵

  做市商一般具有较强的资本实力和后续融资能力,具有较高的价值分析和判断能力,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报价和交易,从而使操纵者有所顾忌,一方面操纵者不愿意"抬轿",另一方面也担心做市商的行为会抑制市场价格。

  做市商的权利

  如果做市商报出卖价后持续无市,该做市商必须进一步降低卖价直至出现成交,在这个过程中,做市商有可能发生亏损。保障交易连续性是做市商必须履行的义务,作为回报,做市商的保证金要求和交易税费标准一般会低于公众投资者。做市商通过买卖双向报价的适当价差来补偿所提供服务的成本费用,并实现一定的利润。正是这种对市场和做市商互利的交易组织机制,确保了市场的平衡和流动性。

  做市商 ≠“庄家”

  在香港和台湾地区,人们习惯把做市商称为 “庄家”,这会引起投资者对做市商制度的误解。A股市场上我们通常将“庄家”理解为那些通过操纵股价获得巨额利益的投资者,其行为属于法律法规严格禁止的。而做市商的出现实质上是为了保障交易的连续性,以避免有行无市的现象发生,其做市行为完全依据公开信息,并受到监管机构的监管,因此做市商并不等同于“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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